2002年10月21日星期一

实行党禁是中共专制的基本国策

“推行计划生育”和实行党禁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但中共对这两个“基本国策”的实施是区别对待的。

“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是由1982年宪法第25条确立的。这些年来,由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腐败以及经济自由化带来的人口迁徙,“计划生育”国策并没有得到全面地贯彻实施,每年超生、偷生的“计划外”人口不计其数,中共的户籍管理系统和统计系统对这部分人口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出生的“计划外”人口现已长大成人。其中,有一些已经结婚生子,他们的后代自然也是“计划外”的。在农村没有土地、没有就业机会的“计划外”人口,自然会加入“进城谋生”的行列。在新的“农村包围城市”的大潮里,伪造身份证的黑帮大发其财(每张1000至2000元不等),户籍管理人员也从中渔利。进城的游动人口一方面对城市治安管理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却在用现实行动冲撞中共几十年来对“迁徙自由”的禁锢。如果哪一天老百姓有了真正的迁徙自由,一大部分功劳应该归于包括“计划外”人口在内的进城谋生的大批民工的行动。

“党禁”的基本国策是中共夺取政权以来就已确立的。“党禁”比“计划生育”利害。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不过是把夫妻生儿育女的数额限制在一个或两个而已。“党禁”则意味着一个新党也不准出生。九十年代以前,有组党动机的人要被治以“反革命罪”,轻则判十年徒刑,重则判死刑。九十年代以后,由于国际人权运动的压力,中共虽不敢轻易把要求组党的异议人士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第113条),但仍会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把组党活动的领导人判以重刑,轻则十年以上,重则无期;把积极参加者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把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97年刑法第105条)。

例如,1990年参与组织“自由民主党”和“自由工会”的胡石根被判二十年徒刑。再如,1998年公开向中共提出组建民主党申请的主要领导人后来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徐文立13年,王有才11年,吴义龙11年,祝正明10年),非核心层的组织者或积极参加者则被判三到十年徒刑或者劳动教养(毛庆祥8年,朱虞夫7年,王泽臣6年,徐光5年,吕新华4年,王金波4年,刘浩锋劳教)。

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公开的、有独立政治主张的组织。可以说,“实行党禁”是中共执政以来贯彻最成功、最全面、最彻底的基本国策。在这方面,除了北韩、古巴的独裁政党外,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党能与之相提并论。

然而,信息化技术的普及为冲破中共的党禁提供了条件。异议人士以及各种利益团体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联络和传递讯息。尽管中共一直想从技术上彻底控制互联网上的政治信息传播,但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国际性和动态性,中共不可能对它进行垄断管制。因此,互联网上进行的反共活动,就如中国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一样,是中共落后、低效的官僚体制所无法完全控制的。

我敢预言,互联网在大陆的普及将为冲破党禁立下头功。

(2002年春于山东省陵县法院)

http://www.bignews.org/20021021.txt

2002年2月18日星期一

中国200多名民运人士呼吁民主法治、社会公正,释放政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

我国已经进入新世纪第三个春天。过去的一年,中国加入世贸,北京申奥成功,足球走向世界。国民经济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

令人遗憾和不满的是:我国的人权和法制状况难以适应进入世贸、筹办奥运和市场经济规范化的需要。一年来,为争取民主和法治而被捕和被判刑的公民,北京有杨子立、靳海科、徐伟等5人;四川有黄崎、胡明君等3人;山东有牟传珩、燕鹏、王金波等3人;甘肃有李大伟。

前些年,为争取民主和法治而被判刑的有胡石根、徐文立、秦永敏、王有才、方觉、张善光、岳天祥、刘贤斌、佘万宝、佟适冬、廖石华、柏小毛、高洪明、查建国、王泽臣、王文江、祝正明、吴义龙、毛凤翔、朱虞夫、徐铭、安均、刘世遵、高勤荣、单称峰、范子良、王万星等尚在监狱、劳教场所或精神病院。陈子明保外就医被严密监视。

我们为有如此众多忠于理想、坚持信念、顽强不屈、不畏强暴的民主派同仁而骄傲。

我国在政治性和非政治性案件中,都有滥用“留置”、“拘传”,逾时传讯、传唤,无限期拘押、枉法判罪、枉法杀人、虐待人犯等违反国法公正和国际公法的行为。为了保障人权、推行法治现代化,我们要求政府、人大和执法部门在近期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并切实改善政治犯的生活、医疗狱政待遇。分批释放全国各地的民运政治犯及其他思想言论犯。

二、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批准1998年10月6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以修改国内的法律法令,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剥夺。

三、在全国人大建立专门机构,统一指导和监督司法改革,维护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执法犯罪行为。

四、在中国本土,建立中美和中西方联合人权监督机构,实施国际监督。

此致敬礼

2002年2月18日

中国公民

(陕西)林牧、吴震、张宗爱、马俊、赵常青、林小平、高凯、魏光君、程小宝、师涛、颜均、路中明、

(北京)任畹町、何德普、金成、周国强、徐永海、王天成、陈青林、王建军、张存珠、马文都、刘静、高峰、赵昕、钱玉民、蒋福建、于林峻、刘建新、杨靖、朱锐、沙裕光、王志新、高玉祥、王林海、马强、侯杰、韩罡、王美茹、孙立勇、王军鹰、金艳明、章红、刘风刚、马少华、刘焕文、王沿海、张凤颖、胡默、陈青林、孙亦荣、钦欢、孙膑、王林键、路坤、张国华

(贵州)廖双元、莫建刚、李家华、方家华、金林志、熊晋仁、韦登忠、吴若海、杜应国、芦永强、黄燕明、孙光全、徐国庆、张重发、吴郁、薛德云、陶玉平、孙庭华、陈德富、季风、杜和平、徐应元、贾三友、赵金鹏

(东北)萧利君、冷万宝、唐元隽、贾伟、孔佑平、庞梅青、刘绍坤、梁立维、姜胜汉、李杰、迟寿柱、杨福文、全力、姜利君、王德丰、田晓明、刘俊吵、何震春、张素芝、杨世勇、李维、宁先华、杨亮、

(上海)韩立法、金济生、齐纪成、姚振贤、姚振义、杨勤民、朱国华、徐虹、姚天生、谈志华、徐纪成、杨宏伟、顾国平、王勇刚、应晚成

(四川)欧阳懿、张明、廖亦武、陈卫、陈明先、蒲勇、周志刚、邓永亮、鲁登川、吴嗣宁、朱易平、曾富洪、冯键、张德贵、何时茶、张宝龙

(重庆)邓焕武、李运生、何兵、阎家鑫、王明、邓代坤、梁俊西

(浙江)陈龙德、王东海、毛国良、吴高兴、叶文相、赵万敏、傅权、金秀元、邹达祥、吕耿松、陈凡

(湖南)张帆、毛金祥、陈国金、蒋复兴、宋戈、胡曙光、李金鸿、唐基石、谭力、胡卓毅、廖国强、梁爱城、廖晚行、侯水竹、何横华、谢长发、金继武、

(山东)姜福祯、张铭山、申贵军、车宏年、于敖之、牛天民、刘玉宾、

(河南)王冰、薛红、安寿荣、安易荣、安永荣、安陆荣

(福建)张宝钦、陈延龄、陈健、王振军、陈一兵、陈鼎明、

(江苏)郭少坤、樊百华、王瑟

(广西)王治晶、李小龙、薛正标

(广东)刘抗修、杨天水

(湖北)刘飞跃、李卫平

(安徽)马良纲、沈良庆

(甘肃)王凤山、郭新民

(山西)李庆喜

(宁夏)陈晓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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