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31日星期三

吴义龙发表声明回应浙江大学《关于开除吴义龙学籍的决定》

浙江大学1999年1月18日作出《关於开除吴义龙学籍的决定》,决定是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对王有才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判决为基础,引用有关“教学管理规定”而作出,对此,我有如下的申明:

第一、以违宪的法院判决为根据,对我实施的处罚也是违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自由”,因此我与我的朋友是在行使宪法赋予我的公民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相反,一切妨碍或阻挠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1998年6`月份,我与王有才等人援引上述宪法条款正式向浙江省民政厅申请筹备中国民主党浙江地方组织,有关部门的回答是:“我们民政部门不接受政党登记,只接受社团登记。”后来外交部有关人士进一步提出“结社自由不包括组党自由。 如此,我与我的朋友们同有关方面的分歧是产生在对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上,也就是说我们组党结社是否违宪关键在於如何解释宪法第三十五条,而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宪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事实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对王有才申请组党是否有宪法根据一事作出了裁定,显然属於违宪的行为!在以这种明显违宪的判决结果强加於我,同样也属违宪的决定!

第二,结社自由当然地包括了组党自由,理由如下:首先中国大陆有所谓“九三学社”、“民主促进会”“民主同盟”以及“民主建国会”等政党,如果只有在“党”的名义下才能称为“党”的话,那又如何解释这些所谓的民主党派?其次,尽管宪法的序言中有所谓“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规定,而无视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允许公民组党,那么,请问三加与组织中国共产党以及其它所谓八个民主党派的人是否是中国公民?他们的权利又从何而来?难道宪法公然允许一部份人可以组党另一部份人绝不允许吗?但这与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本相抵触!其三,宪法《序言》九三年修正案中有“多党”合作的规定,我们知道中国大陆除共产党之外还有所谓八个党派共九个政党,那么宪法上有哪一条规定三与合作的政党只允许是九个,不能是十个或更多呢?有人说这是历史形成的,但历史形成的特权已被上述宪法第三十三条所否决!其四,中国共产党建党与建国史也是呼吁多党制与党派之间平等的历史,也要求组党自由,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的产生是在西方多党制思维下产生的,而中国共产党一经创立,它就为自身的合法性作出努力的抗争,并最终冲破一党专制的牢笼,我想中国共产党最初的创始者们绝不是希望建立新的一党专制,因此我们的宪法才有所谓“多党合作”的说法!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共产党在四九年以前最有感染力的政治囗号正是“结束一党专制”,“党与党的平等”。这后一点正体现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上!

第三,关於我所筹组的“中国民主党”。

我必须首先申明,中国民主党还未正式成立,我与我的朋友从去年6月以来依法从事的仅是筹组中国民主党,此其一。其二,1998年6月25日,我们曾向有关方面递交了申请,也就是说,我们只是申请成立中国民主党。

而筹备与申请则是当年《社团管理条例》所允许的公民权利(修改过的《社团管理条例》由於增加了一些条款反而不适於政党则是后来的事)。

我曾就上述两点向有关方面作出过申述。当时有关方面问我“中国民主党”已经被宣布为非法,你有甚么看法?我的回答除了认为把公民申请筹组政党援引宪法条款是否恰当的问题变成专政机关镇压的问题,其中根本地违背了宪法之外,我还指出:一、将一个还不存在的政党进行定性是不科学的、不尊重客观的行为。二、中国民主党的性质由於其处在筹创阶段,因此并未确定,它的性质最终如何、除了三加者的主观愿望及认识水准之外,与社会包括执政党之间的互动,也会影响它的走向,故我希望有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促使其朝向健康的发展,这也是执政党应该考虑的事情,而不是要将它逼向自己的对立面!三、杭州市中院认为中国民主党的目标是企图颠覆国家政权,浙大校领导也在给我的四点答覆的最后一点里也希望我今后“不要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不要从事於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遵守宪法与法律。”(另三点后文将引出),似乎认为我过去在这些上都没有做到!这些,我想,若不是不了解我们筹建政党的目标,就是发生了严重的误解。

给一个政党定性,一看其行动及其行动的结果或必然产生的结果。二则是通过其言论与自己宣称的政治目标。而中国民主党还是一个未成的事实,那么现在可以判决的依据是筹创者的言行。筹创者的言行到底如何呢?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立以来,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中国民主党的浙江筹委会成立公开宣言”与《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以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现在即使承认诽谤“朝廷”,诽谤真的能够颠覆政权?至多构成诽谤嘛!(况且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言论自由又如何落实?)这两份纲领性文件没有一句话是号召民众推翻共产党,推翻政府,相反,我们只强调健全政治体制,建立起制衡制约监督与竞争的政治体制,倡导直接的民主选举制度。难道我们的政府不希望有权力监督制约与竞争?难道反对让民众选举自己政府的领导人?起诉书还说“民主党公然叫嚣要获取政治权力。”不要忘记《宪法》第二条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於人民。”一个作为公民组织的民间组织自然也应获取本属於她的权力又有何不当?我想提请有关方面注意这样的事实。我们在很多文件中都提到我们不应否定历史,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但同样共产党也需要监督与制约,这从共产党自身也会犯错误甚至犯特大错误,比如十年文化大革命,就自然得出的结论!共产党的权力也需要合法化的程序!我们也曾明确地提出:在政治转折期,承认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与江泽民先生的国家元首地位。我们甚么时候,在哪个场合或文件上宣称过或实施过颠覆政府的言论或行为?相反,我们一再宣称:民主制度的确立,不是改朝换代,依靠推翻式的彻底否定,依靠复仇式的政权更不利於民主的真正确立;彻底否定一个政党,确立另一个政党的一党独大,仍然是专制与封建的行为!我们反对任何一党自以为伟大、正确,任何党派都有历史局限,都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因此,也绝不能指望一个政党一定会建立一个全新的、同时又完全不犯错误的政治制度,我们只希望进行制度的修补与完善,特别是政治体制的完善,在目前,中国大陆的政治体制缺乏的便是实质上的监督制约制衡与竞争机制,反对党的建立只是完成它的第一步!

我曾经在很多场合都说过,创立反对党不就是反对共产党,反对党只是相对於执政党而言。基於民主制度的原则,我提出“不对抗、不对立、相互竞争、相互制约、促进中国政治健康发展”的与政执党相互关系原则。事实上,目前我们所能做的应是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压力,二是动力,三是减压。此三者何谓?我们知在中国推行改革由於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也由於封建保守势力与极左思想的深刻影响,改革要从文革的巨大阴影中走出是极大不易的,前辽宁省委书记任仲夷在《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中说:很遗憾,十五大江泽民提出政治体制改革,而他从大会简报上没有看到一个代表讨论政改!中国政府於去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然而这项公约要在中国人大通过肯定怫压力重重,我更记得中共前领导人邓小平先生以南巡讲话的方式阻止了极左政治蔓延的趋势!还记得七十年代末由胡耀邦、邓小平二先生在民间煽起了的思想解放的浪潮,来拉开改革的序幕?事实上,今天,实在到了需要一个成熟的、理性的民间力量反映民意为改革提供动力,同时给社会保守势力施以压力!

进入1998年,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事实上经济与政治两项改革,都转化成根本性的政治变革,比如股份制和公司化,中共中央曾提出明晰产权。实际是确立责任人的问题,而最终能使责任人自觉负责,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势在必行!否则股份制公司化必然失去其应有意义!想超越人性或扭曲人性的任何政治制度最终都会破产!随着改革难度的增大,上层决策者在根本制度上首尾两端,犹疑不决,加上金融危机的波及与自身制度的不健全及累积起来的诸多问题,各种矛盾都有总爆发的趋势,如何保持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变革平稳的实现,显然不只是执政党自己的事,形成一个民间力量并消融一部份社会压力正是我与我的朋友筹创民主党的一个主要目的。一般来说,当社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威胁甚至剥夺了他的生存权时,一些有政治诉求并有组织才能的人对社会稳定有关键性的作用,如果他们可以寻找到一个理性、非暴力的并遵守法律的合法的反对党,他们便不至於冒更大的风险为争取自己的利益铤而走险,但相反,如果社会上没有这样的组织存在而且任何组织都是非法的,社会能量没有发泄的场合与方式,最终只能导致整个社会的真正动乱。

第四,我做了些甚么或说了些甚么?

我一直关注着中国大陆的改革开放,1989年曾以一个观察者的角色观察了89学生运动的全过程,此后我着手写一部长篇小说《留冬谷的香溪》。这既是我从《资治通鉴》中读出来的小说,也是从现实生活里提练出来的东西,在古代,平民百姓或王公大臣,以得到皇帝赐同性为荣,而今天我们也抱定了一个主义或一个招牌以为抱住了一切,“姓资姓社”实际上正是封建氏族观念的根深蒂固的表现,但九二年邓小平先生南巡讲话,终止了我这篇小说的写作,我以为“姓资姓社”的问题从此将不再有争论,大家只是去踏踏实实地过生活,然而情况并不如此乐观,“戴帽子”的虚伪仍然大行於世!

改革进入98年,政治体制明显地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长此徘徊下去,不仅丧失前些年取得的经济成果,而且会丧失老百姓对改革的热情与信心。事实上,政府97年以来5次降息,银行存款不减少反增多说明百姓的对未来或现行政策已缺乏信心了,而同时由於行政体制不科学(缺乏制衡制约与有效监督)吏治极度腐败,况且扰民害民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保障改革进一步深化,如何维护社会稳定,我们难道等到灾难临头才醒悟吗?98年6月份,我与我的朋友们讨论来讨论去,最终作出筹创民主党的决定。

现代文明社会,无一例外的都推行多党制以便党派之间有个监督,制约与竞争,缺乏竞争的政党必然腐败蜕化,而缺乏监督制约必然导致决策失误与权力滥用,於这个党不利,於这个党所执政的政府不利,更於这个国家的人民不利,中国的现代化,政治的现代化肯定不可避免,而政治的现代化如果不接受政治体制实际是一门科学则更荒谬。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制衡从中国唐代的三省六部制就开始了探索,但这种制度由於有特权的存在、监督与制约制衡最终并不能兑现,而且这种制度也未把社会稳定包括政权结构的稳定考虑进去,(由於考试制度把决定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所以西方社会引进这种制度的时候,并在实践中取消了特权,权力自身实行三分,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这是针对权力腐败而作出的。而针对考试制度由少数人决定选任,转向由社会大众决定选任的多党竞争,官吏直选和公务员考试相结合,社会的长治久安终於得以实现,因此,只要我们不否定政治体制是一门科学,多党制必然是中国未来政治的一项内容。那么在中国如何创生反对党?显然只有两条道路,一条是由中国共产党一分为二或更多,一条是由民间成长出的反对党。第一条道路由於震动性太大,而且双方政治力量都相对强大,且都可能与军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共产党一贯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思维模式下,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必然是巨大的;另一条从民间成长出反对党的道路,由於在一段时间里未得到政府承认,甚至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其发展必然是缓慢的,这样通过相当长的时间,民众与执政党都逐渐会熟悉并事实承认它的存在,它的壮大是必然的,并最终介入社会政治成为一支可以对执政党有制约制衡与竞争的力量!台湾开放党禁的成功的事例应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重视。

8月底到9月上旬和9月中旬到9月下旬,我先后观察了上海、北京、陕西、河南、湖北、湖南、贵州、四川、广东、辽宁、安徽等地的民运发展状况,我与我的朋友确定了在中国大陆循序渐进地开展筹组民主党运动。

我们一致认为筹组中国民主党不是目的、目的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进而完善政治体制,实际上我们只是借助筹组中国民主党在大陆开展民主运动。

我们认为一个政党的诞生只是为反对另一个政党,或为了获取政权,这本身是可悲的,况且“打江山”“夺取政权”实在是把“政权”理解成可以私家拥有的财产了!我们以为这是一种封建落后的意识形态。事实上,政府只是百姓(纳税人)以纳税的形式雇佣的公共服务机构。11月10日向政府在关部门递交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注册公告。可以说从6`月到今天我没有做一项有害於社会稳定的事,更没有想去颠覆政府,相反,倒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几 次的无理关押与拘禁。其中,11月20日只是准备与省内的几个朋友见面就被“拘留溧盘查”超过48小时;12月15日,由於帮助朋友王有才延请律师和希望旁听王有才绊一案件的审理,失去自由超过60小时:12月22日第三次被“留置盘查”,理由是米准备向省政府递交一封王有才案判决的意见书,一个公民与朋友会面,帮助朋友依请律师和正当表达意见何罪之有?

第五,关於学校的四点答覆

99年1月19日,学校向我传达了《关於开除吴义龙学籍的决定》,我就学校怫决定提了两点看法:第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行为是违宪的,以违宪的米决定为基础,对我实施处罚也是违宪的;第二,没有哪一条教学管理规定学生不允绊申请组党结社。因此这实际上是一项政治迫害。

学校方面对我的意见作了认真对待,并於两个小时左右之后给了我四点答覆:浙江大学人事处长沈满鸿先生强调这是校方领导集体作出的答覆,答覆如下: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有才的审判是符合宪法的。

2、吴义龙的所做所为不符合我们的办学宗旨。

3、吴义龙在王有才组党一事中所起的作用已由法院审理证实,而且不听劝告。

4、仍希望你在今后不要三与颠覆国家政权和有碍社会稳定的事,遵守宪法怫律。

关於第一点,学校并未给我详细的说明,浙江大学的法律系在国内法律界有一定的地位,我仍然希望有关专家能给我一个满意的解释,此其一。

其二,关於第二点,说我的行为不符合办学宗旨,我希望学校方面提供你们的宗旨是甚么?难道一个学生关心了国家政治前途就有违了这个宗旨?我记得四十年代也是浙大,当初的校长竺可桢先生就曾为学生受政治迫害而去南京政府请命!我们浙大的办学方针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该是“求是育英”。我不知道今天我们的校领导们是否愧对先人的这一追求?求“是”的“是”,可不是某个政策而是“真理”!浙江大学想成为世界一流大学,我看只有在各方面真正的独立思考,并唯“是”是求,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育英”,看一个学校公然对有独立思考且品学兼优的学生作出开除的决定,我不知道要育何等样的“英”?甚至连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受教育权也未做到!

其三,我并不否认我在发起筹组中国民主党地方组织中的作用,我的一切所为皆是公开的。作为中国民主党发起人之一,我的所为是一种理性的认识,而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校方及系主要负责人以及当地安全部门,公安部门都曾几十次地与我进行过交谈,我没有看出或者说他们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或理由,让我相信在旧有的政治体制下可以必然避免曾发生过的一切。我曾经说过:如果在旧有政治体制下可以避免造成社会政治混乱与社会不稳定(比如文革)以及社会贫穷与吏治极度腐败,那么为甚么会产生这些问题?既然过去和现在已经产生了这一切,又为甚么将来就一定可以回避这一切。

最后我仍感谢浙江大学的广大教师和校方给予我的一切关心与照顾,也希望能与校领导进行一次坦诚的、不愧於知识分子良心的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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